二、科创板 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6.1.1 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6.1.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6.2.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6.2.2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规则第6.2.5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三、深市主板(中小板) 第六章定期报告 6.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6.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2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 11.3.1 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11.3.6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5.3.1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5.3.2 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二)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 (三)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 (四)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5.3.3 上市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出现第5.3.1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应披露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三)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四)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 0.02 元。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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